摘要
1. 我国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类似“固定总价”的监理酬金计价方式。
2. 当实际工作发生变更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取“按时间比例”、“按工程投资额比例”调整监理费用的计价变更模式。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作的复杂性,显然,这是一种粗线条的处理方法。
3.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在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时,要考虑项目工期、索赔等具体情况,对合同计价及价格调整条款进行详尽约定,防范结算风险。
《第一部分 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条款
1. 示范文本中使用了“签约酬金”的术语。
2. “签约酬金”又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
3. “相关服务酬金”又分为“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其他相关服务”等部分。
详见《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五条款。从字面上看,是“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固定总价基础上的价格调整
示范文本中出现了“酬金”、“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的术语。这些术语,为最终监理合同计价结算时调整原《协议书》约定的固定总价做准备。
2. 关于费用调增
(1) 《通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2)《通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3. 关于费用调减
《通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4. 关于公平责任,调增或调减监理费用
《通用条件》第6.2条款“变更”内容中,还对以下情形约定进行公平的处理:
(1)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监理服务实际期限与合同约定期限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专用条件》第6.2.3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工程投资额与合同估算额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专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监理人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写得较简单,仅用“因谁违反本合同约定给谁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句带过。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工程合同价款有什么约定以及变更调整专题四:
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它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它
五、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4)专题四:
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它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它
六、《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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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4)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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