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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诉讼方法,对拆迁补偿不满如何诉讼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补偿诉讼方法,对拆迁补偿不满如何诉讼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对拆迁补偿不服如何提起诉讼,拆迁打官司能提高补偿吗,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对拆迁不满如何诉讼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诉讼方法,对拆迁补偿不满如何诉讼

拆迁补偿诉讼方法,对拆迁补偿不满如何诉讼

一、对拆迁补偿不满如何诉讼

法律分析:对拆迁补偿不满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二、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的,可以收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内起诉,起诉时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拆迁补偿协议跟谁签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二、不服拆迁补偿方案可否直接提起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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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拆迁补偿不服如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的, 拆迁补偿协议 是具有可诉性的,但可诉并不代表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的,签订后就不能提高补偿,如果协议无效的,才有可能提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打官司能提高补偿吗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

1、在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一问题是被拆迁人都非常关心的,对于拆迁补偿虽然国家没有给出标准,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就违反了这一法条规定,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理由、事实及请求就可以提起诉讼。

2、拆迁前,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有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国家除了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满补偿低,什么时候起诉合适

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时效为六个月。

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

通过上文的阅读,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相信大家已经知晓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被拆迁人起诉,但同时也给了时效限制。

一般来说对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起诉时效就是6个月,具体是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的。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

1、在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一问题是被拆迁人都非常关心的,对于拆迁补偿虽然国家没有给出标准,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就违反了这一法条规定,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理由、事实及请求就可以提起诉讼。

2、拆迁前,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有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国家除了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满补偿低,什么时候起诉合适

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时效为六个月。

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

通过上文的阅读,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相信大家已经知晓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被拆迁人起诉,但同时也给了时效限制。

一般来说对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起诉时效就是6个月,具体是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的。

六、对拆迁不满如何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的,可以收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内起诉,起诉时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拆迁补偿协议跟谁签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二、不服拆迁补偿方案可否直接提起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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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诉讼的种类有哪些,拆迁补偿不合理可否起诉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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