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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摘要:本文介绍国有地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房地产公司安置房如何纳税,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房产企业开发安置房税收政策,安置房税费,企业拆迁房产置换税收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国有地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国有地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一、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纳税人,其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通常是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金额。

拆迁安置房地产的特殊性:

在拆迁安置房地产项目中,开发企业可能会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

这部分补偿款在使用时,如果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税务处理的具体操作: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在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其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额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同时应合规处理拆迁补偿款等相关税务事宜。

二、安置房税费

法律分析:

安置房销售纳税:(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

房款的1.5%;

2、交易费:

3元/平方米;

3、测绘费:

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

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

3元/平方米;

2、营业税:

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房地产公司安置房如何纳税

一、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

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可以知道,在购买安置房之后,该房屋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房屋买卖。

且在购买安置房之后,需要按照购买其他类型的房屋的规定,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之后,再按照流程交税。

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三、增资扩股税收政策包括什么

增资扩股税收政策包括以下三点:

1、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2、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

3、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公司增资扩股要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用分红款增资,分红时需要纳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重组的处理税收政策解读(4)

核心提示: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税收政策解读四之企业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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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

法律分析:

1、对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且对改造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五、房产企业开发安置房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

1、对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且对改造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六、企业拆迁房产置换税收

法律分析:

安置房销售纳税:(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

房款的1.5%;

2、交易费:

3元/平方米;

3、测绘费:

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

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

3元/平方米;

2、营业税:

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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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企拆迁对职工是否有补偿,房产企业开发安置房税收政策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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