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应当有明确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的首要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在具体实施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做法已经悖离了法律的规定,将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以口头通知的方式替代,有的地方还将征收补偿金额的计算与评估,仅以一张没有签字盖章的表格来代替。
此时,被拆迁人要求拆迁方出示征收公告、补偿标准等文件时,拆迁方也很有可能拒绝提供。究竟是有相关文件而拒绝提供,亦或是根本没有这些文件呢?我们不得而知。拆迁人只要牢记一点:拒绝提供政府公布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标准而实施的征收,均可按照违法征收进行维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征收拆迁必须在拆迁地区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公告,否则便会涉嫌违法征收及违法拆迁。
因此,是否有政府公告,是判断征收拆迁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若是涉及违法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可及时联系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进行调查,为后期维权打好基础。
二、必须先补偿后拆迁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均规定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程序进行拆迁。那究竟什么情况,才算符合先得到补偿的条件呢?通常是有如下三种方式:
1、通过协商程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到位,协议履行完毕;
2、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到位,协议履行完毕;
3、长期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无异议(若存在异议可提起诉讼),补偿款拨付到指定账户,安置房屋已确定。
若是房屋征收部门并未按照上述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其拆迁程序便属于违法,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补偿标准的底线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上两条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比较笼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时,若是补偿标准可能导致农民生活水平降低,那便是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时,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若是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低于上述法律规定,各位被拆迁人应当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尽早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联系,把握好维权时机,在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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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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