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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划拨用地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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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1、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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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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