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农村废弃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可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为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为35,700元(其中,统一年产值为1700元,土地补偿倍数值为7,安置补偿倍数值为14);第二类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为18,700元(其中,统一年产值同样为1700元,土地补偿倍数值为5,安置补偿倍数值为6)。
对于第一类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还有另一个方案,即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为35,354元(其中,统一年产值为1600元,土地补偿倍数值为7,安置补偿倍数值为14);而对于第二类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另一个方案,即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为17,600元(其中,统一年产值仍为1600元,土地补偿倍数值为5,安置补偿倍数值为6)。
土地补偿费,是指在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所进行的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征收土地补偿的范围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多个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因此,全国各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均已陆续制定出本地区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比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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