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存户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寄存户是否享受征地补偿涉及到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提请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应标准在整个农村社会层面所具有的合理价值。在具体问题考量上,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2、在对空挂户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排除问题上,应当在因出生、婚姻、收养、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情形登记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范围之外来进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不宜交由村民自治决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所谓多数人暴政问题,特别是家族势力大地方表现尤为明显,多数人利用形式上平等剥夺少数人合法利益,因而,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在法律没明确规定前由司法裁判为准。
4、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均等,不能以权利、义务多少相一致造成分配不公,差别对待,实践中大量性别歧视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
5、 应当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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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户口寄存需要注意哪一些事情,寄存户的法律规定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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