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铁拆迁不合理如何解决
如您发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建议您尝试着向所在地区县一级的政府机构提出意见或投诉。
若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您有权进一步向省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倘若您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既不合理又不合乎相关法规,那么您亦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此类司法诉讼程序与其他类似的民事纠纷无异,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您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不合理以及违法等现象,以便让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
对于那些因为未能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民法院会明确告知他们应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问题。
当涉及到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安置补助费则应交付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至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它们则属于经营者种植者及其附属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式可以由村集体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共同商议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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