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收回与土地转化之显著区别主要聚焦于其目的及内部特质。
所谓收回,即是国家为保障广大公众的共同权益,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计划地就公民、法人或其他类似团体所拥有的固有资产进行强制收购,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与此相较之下,土地转化则是国家为了国家建设之需,依据法律规范强行将原属集体公有制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者间最主要的差异有二,首先,收回不仅限于具体某类财产,而是面向广义上的所有产权人;其次,收回的目标对象是土地,而非其他类型之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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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与征地的区别,征收与征地的区别和联系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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