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直接送达: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直接交给被征收人本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若被征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交给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 留置送达: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房屋征收决定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房屋征收决定留在被征收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房屋征收决定留在被征收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房屋征收决定邮寄给被征收人,并在邮件上注明“房屋征收决定”字样,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 公告送达:在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 30 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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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送达方式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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