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为同住人时,不能仅仅依据是否从未征收房屋来确定。同住人一般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如果仅仅因为从未征收房屋,而在其他方面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如未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等,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然而,如果虽然从未征收房屋,但在其他条件上都满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比如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困难等情况,那么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
总之,是否为同住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简单地以从未征收房屋这一单一条件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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