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承继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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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增加了新型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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