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复核评估主要有以下步骤: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4.征收人、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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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征收怎样复核评估结果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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