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从 1986 年开始有补偿款。在 1986 年之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征地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征地补偿制度逐渐得以确立和规范。
从 1986 年起,国家开始明确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这些补偿款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减少的生活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安置补助费则用于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因征地而导致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农作物等的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合理、公正发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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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期限,征地补偿从哪年有补偿款发放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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