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时,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来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
其中,针对耕地的补偿费用则涵盖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这几个方面。
要求土地补偿款项为耕地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之间。
而安置补助款的计算方法则是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之时,各被征收单位每个人所持有的耕地份额为单位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款项的计算公式是通过将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年均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得出。
同时,也要看地方政府是否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土地补偿款的计算公式就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那么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就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这里提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主要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的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多种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量、价格作为主要依据来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其次,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征地补偿就需要做到同地同价,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该设定一个基准时点。
因此,如果被征地所在的市、县已经存在征地统一年产值,那么土地补偿款就等于被征用耕地的面积乘以该耕地每单位面积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再乘以补偿倍数。
最后,如果地方政府尚未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补偿款的计算通常是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或者也可以采用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确定年产量的方式),然后再乘以平均农作物价格,从而得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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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永久征地范围,永久征地赔偿标准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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