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含旱田、水田、菜田)的补偿为:旱田每亩5.3万元,水田每亩9万元,菜田每亩15万元。
2.基本农田的补偿为:旱田每亩5.8万元,水田每亩9.9万元,菜田每亩15.6万元。
3.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为:每亩13.8万元。
4.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为:每亩13.6万元。
5.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补偿为:每亩2.1万元。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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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阳征地赔偿标准2019,贵阳征收补偿标准文件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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