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中居委会无权做这些事?
1、无权代签补偿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村委会、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这个我们前面也讲过了,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被拆迁人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
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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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居委会说拆迁,拆迁中居委会的作用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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