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上的名字必须和房产证一致吗
在拆迁程序中,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强调请您务必将拆迁协议里的名字与房产证上的保持一致。如房产为共有财产,也可在协议中列明全体共有人的信息。
另外,当涉及到拆迁安置房时,也请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需与拆迁协议上的相同,以便确保拆迁补偿的有效性。对于回迁房而言,尽管其名称可能发生变动,但请理解,由于缺少产权证,这类房子暂时无法进行正规的变更处置。产权证作为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可据此行使相应的权益。
因此,请您务必确保在动迁协议中所签之名,与最终生效的房地产证中的完全一致,从而使安置对象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在此,我们非常感谢各位对此问题的关注与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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