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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字人已过世怎么办,拆迁协议签字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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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协议签字人已过世怎么办

若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之前,拆迁安置的当事人已经离世,则需分两种情况处理:倘若仍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于其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已经离世,因此应优先处理其所遗留的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事宜。

在确定房屋属于私人房产抑或是公共租赁住房之后,根据相应规定,确定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并办理相关的权利转让或承租权变更手续。

最后,新确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方能继续进行并完成整套拆迁程序。

反之,如果当事人在签署拆迁协议之后但在实际获得拆迁安置房之前离世,那么也需要等到相关的拆迁利益真正实现之后,才能开始进行遗产的分割与分配。

还需依据是否存在遗嘱这一因素,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过户及继承手续。

若有遗嘱,则应依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或遗赠;若无遗嘱,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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