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法律依据如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规定确保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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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费,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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