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拆迁存在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废止),过去主要是建设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实施。
二是主体不同。征收主体是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商业行为。
三是目的不同。征收出于公共利益,如国防、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拆迁更多是出于商业开发等目的。
四是程序不同。征收程序严格,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拆迁程序相对灵活,过去建设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即可按规定拆迁。
五是补偿不同。征收补偿由政府主导,标准相对统一、规范,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拆迁补偿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协商,可能因双方谈判能力等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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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与拆迁的补偿款哪个多,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什么不同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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