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的情形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七十公顷的。除此以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方面,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注意,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超过省级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需另行报国务院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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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设施农用地的规划要求,设计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哪个部门批准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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