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25〕第5号),启动双流区永安镇三新村1组、2组、9组、村集体,松柏社区4组、8组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双流区永安镇三新村1组、2组、9组、村集体,松柏社区4组、8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及依法公布实施的最新征地政策拟定(详见附件)。本项目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批土地征收前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方案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通过依法依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龙溪基层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薛伟 联系电话:81681181
附件:双流区永安镇三新村1组、2组、9组、村集体,松柏社区4组、8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双流区永安镇三新村1组、2组、9组、村集体,松柏社区4组、8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25〕第5号)公告内容,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流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府函〔2023〕19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批土地征收前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双流区永安镇三新村1组、2组、9组、村集体,松柏社区4组、8组土地,合计51.6451公顷。其中,农用地45.3646公顷、建设用地6.280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附件2)。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计算,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流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府函〔2023〕191号)规定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所列标准支付。
四、安置方式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240应人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养老保障按照成办函〔2019〕69号文、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川府函〔2023〕222号及双府函〔2023〕191号文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此次征地共有216人安置住房,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上述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不低于三十五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现(建)房安置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双府发〔2009〕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安置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双府发〔2009〕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现(建)房位置:新鑫佳苑小区〔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川府土(成)〔2022〕36号)征地范围内〕、牧马驿小区〔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双流区2019年第1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507号)征地范围内〕。
五、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25〕第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方案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通过依法依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二)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双府发〔2009〕3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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