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农村红线内的房子一般是要拆除的,一旦农村的房屋被政府部门划在了红线区,那么就意味着红线内的地方已经被规划为了项目用地,在这样的情况下,红线内的房子是要被拆的,但是红线外的房子不能强制性地要求其拆迁。不过,针对红线内的房子拆迁而言,有关部门一般会给予房主一定的拆迁补偿的,并且还会将农民进行妥善地安置,这样被拆迁人能住进新房屋中,生活条件相对也会提高不少。2、而且,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家还发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就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农村红线内的房子拆迁,应该服从安排,不得私自阻扰,不过在补偿款还未到账或者是还没有签订好拆迁协议之前,是不能强行拆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宅基地划红线的处理方法:1. 查明原因:了解对方对你的建房进行红线限制的原因和理由,要求对方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自己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 取得相关资料:获取相关规划部门的土地规划证明、宅基地建设许可证、房屋建设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仔细查看自己的建房是否符合相关土地规划等规定;3. 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如果建房确实违规,你需要与当地规划部门沟通,寻找解决办法,如缴纳相关罚款,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限期整改违规行为等;4. 获得合法身份:如果你的建房已经符合相关规定,你需要与当地规划部门沟通,获得合法身份,获取相关证明,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争取恢复自己和家庭的权益。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1、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在农村自建房建好了说是红线的情况下,你需要理智应对,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宅基地红线是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不可以,国土局可以按规划经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改红线。国家规定农民在农村的房屋必须是遵守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如果“多宅”可总面积却没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的也可以,农民建房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的批准,获取到相应的宅基地才可以,不能私自的选址建房。尤其是不属于村集体内部的宅基地范围及耕地、林地性质的土地都不可以用来盖房子,一旦被发现了农民违反国家规定,要立刻拆除房屋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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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红线割除处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红线区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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