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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批未批宅基地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应批未批宅基地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二、拆迁没有土地证有影响吗三、门面房拆迁可是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办,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四、拆迁只有土地证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应批未批宅基地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

一、应批未批宅基地拆迁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还能被拆迁吗?

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一般不可以正常拆迁。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是土地拆迁赔偿的依据,也是新建房屋合法的依据,一般以土地证面积或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补偿实施拆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没有土地证有影响吗

拆迁没有土地证有影响。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一般都会受到影响的,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因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的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没有土地证,那么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1、没有土地证就无法得知土地是否有抵押,给交易带来麻烦和风险;2、没有土地证可能无法过户,只有双证在手,购房者才算拥有的完整的权利;3、没有土地证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迁补偿,因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的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没有土地证,那么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拆迁房的土地证办理:1、办理的主要程序:接件、初审、审核、签发、制证、收费发证;2、办理土地证所需的工作时限为20日;3、办理土地证必须具备的资料:(1)土地登记的申请书;(2)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3)让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准备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4)土地使用权侵害转让的许可证;(5)房屋的拆迁协议;(6)《房屋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综上所诉,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是无法正常拆迁的,但如果是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话,可以抓紧办理解决拆迁问题,关键要看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门面房拆迁可是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办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门面房进行拆迁时,没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是房产证上载明是营业用房的,可以按门面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是住宅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只有土地证

法律分析:不论有没有土地证,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获得补偿,因为国家承认您对房产的所有权力。但是土地性质会对拆迁补偿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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