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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五项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拆迁补偿五项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三、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如何补偿,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四、土地征收会出现的一些补偿问题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补偿五项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

一、拆迁补偿五项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合理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概括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针对被征收农民的住宅和社会保障。标准由地方政府参照耕地征收标准制定,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方案需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费用收支并接受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补偿费和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分析

第一个是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土地的。第二个是安置补偿费,这是针对人的。第三个是地上附属物,这是针对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第四个是青苗补偿费这也是你在地上所栽的树木,还有你种的庄稼。第五个是农村村民住宅补助费。当然这是你安身立家之处。第六个就是被征收地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结语

征收土地涉及多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助费和农民社会保障费。各地应参照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且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同时禁止挪用补偿费用。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国务院将另行规定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以下三方面规定:(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二)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临时居住条件;(三)当地政府关于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土地征收会出现的一些补偿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设项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难把握,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征收的范围,从而损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突出

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集体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但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甚至使失地农民彻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导致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引发大量纠纷,甚至出现政府低价获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导致严重的过度征收及种种难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的违法浪费行为。

(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其决策的依据和步骤,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滥用职权,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容易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且由于土地征收费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如补偿方案的确定是由政府核准并实施,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保障。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及补偿行政案件中,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往往采取集体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解决方法,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收益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土地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主体之间分配,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县级和乡镇政府也参与到补偿收益的分配中,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得到的补偿减少。同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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