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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被征收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摘要: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百姓因“拆迁”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拆迁补偿款,成为所谓的“拆二代”;有的老百姓却因“拆迁”彻夜难眠,胶着于多起诉讼案中。
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被征收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穷人翻身靠“拆迁”,中国人财富的秘密仿佛永远离不开一个“拆”字。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百姓因“拆迁”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拆迁补偿款,成为所谓的“拆二代”;有的老百姓却因“拆迁”彻夜难眠,胶着于多起诉讼案中。

  近日,山东省Z市王某、孙某因常年居住的房屋突然被严重破坏且丧失居住功能,因此将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然而,一审法院在未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就驳回了王某、孙某二人的上诉。后王某、孙某二人又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经数月审理,该案件最终迎来了新进展。

  那么,案件真相到底是什么?房屋被破坏到何种程度才能被纳入强拆范围?类似于王某、孙某的这类情况,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故事:来龙去脉

  事情发生在去年年末。

  2020年12月20日,多年在外务工的王某、孙某返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临园生活区xx号楼x单元xxx(简称涉案房屋)时,惊讶地发现自己曾多年居住的房屋已被不明人士破坏。其中,楼梯扶手、门窗、防水层等遭到严重损坏,致使原本完好无损的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

  面对断壁残垣,痛心不已(裂开表情包)的王某与孙某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二人从警方那里得知,其房屋被严重破坏是当地政府所为。

  王某、孙某认为,其拥有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证,并多年居住于此,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过低,王某、孙某等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理应对严重破坏涉案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于2021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认为,破坏是使建筑物等事物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且不论涉案房屋是否受到了破坏、受到了谁的破坏,仅从破坏的定义和内涵看,破坏就不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行为。如果破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破坏者责任;如果破坏未达到犯罪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破坏者责任;如果构成民事侵权,权利人也可依法要求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称,破坏与行政条件下的拆除虽都属动词,但破坏不同于拆除,行政条件下的拆除具有行政目的正当性,而破坏则不同,破坏不是法律赋予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目的正当性,故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定。况且破坏涉案房屋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无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故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王某、孙某上诉。

  律师介入:二审逆转

  面对这一结果,王某、孙某二人心急如焚却无计可施?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危难之时,王某、孙某二人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

  经调查,梁红丽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一审法院在未严格审查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二人的起诉实属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在理解强拆的具体内涵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未能对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随后,在梁红丽的帮助与指导下,王某、孙某二人提交了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1)一审法院对“拆除”的基本概念理解上存在严重错误。

  根据王某、孙某二人提供的涉案房屋照片不难看出,虽然涉案房屋的主体框架仍部分存在,但整栋楼房已被拆除、切割。其中,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楼道、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被大规模毁损,同时,涉案房屋的窗户、楼梯扶手等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涉案房屋已完全丧失基本的居住功能。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鲁行终241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破坏、拆除。房屋强拆行为不限于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拆除”概念的理解过于狭隘,其认定“破坏不同于拆除,破坏不是法律赋予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目的正当性”没有依据。

  (2)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适格,一审法院认定“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严重破坏、强拆,首先推定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由其委托实施,此种认定是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解决强制拆除无人担责或推卸责任的乱象。

  在本案中,首先,王某、孙某二人提供的报警录音证据材料,证明了涉案房屋被损害是政府行为;其次,根据二人所提交关于征收决定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其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与楼道、切割单元楼、断水断电等方式影响王某、孙某二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且其无证据证明其他征收组织实施工作。因此,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主体适格。而一审法院认定的“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王某、孙某二人的合法权益。

  (3)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重破坏涉案房屋行为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

  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对王某、孙某二人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对被征收房屋楼道墙体、窗户拆除及中断供水、供电行为,属于违法实施征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

  经审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行政机关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且已发布征收公告。王某、孙某二人主张涉案房屋已被破坏,其主张涉及二人合法权益。在涉案房屋已被确认征收且未补偿,同时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由其他主体实施王某、孙某二人所主张的破坏其房屋行为的情况下,王某、孙某二人提起本案确认对其房屋破坏违法,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应当纠正。

  最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行初5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是妥协还是反抗?

  纵观整个案件可以得知,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破坏、拆除。且房屋强拆行为不限于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此外,如果被征收房屋遭到破坏、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反之,行政机关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古人曾言人生四大悲为“少年丧父母、中年丧配偶、老年丧独子、少子无良师。”当今,有网友调侃称人生最悲哀的是“房子没了,房贷还在”,但面对王某与孙某的遭遇,笔者认为,人生最大的悲哀是“人回来了,家却被拆了”。

  放眼望去,类似于王某、孙某二人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那么,若再遇房屋被破坏等违法行为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梁红丽表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房屋被不明人士破坏等违法行为时,不要消极应对,应积极取证并及时提起诉讼,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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