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评估程序中享有以下重要的权利:
1. 参与并监督征收调查登记,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及合法面积凭证,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
2. 参与并监督实地查勘,对实地查勘结果存疑时可暂不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3. 对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难以协商一致时,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4. 通过公示获知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发现错误的有权及时要求评估机构修正;
5. 通过依法送达获取内容完整的分户评估报告;
6. 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7.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