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在现实当中,征收方在拆迁房屋时,往往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拆迁,用相对低的成本制定补偿标准。比如周边的房价已经几千一平了,补偿标准上却只有几百块一平。那么,是不是只要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征地拆迁,补偿就可以压低呢?当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实施的任何行为,均需以不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为公共利益让步的个人,必须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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