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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在拆迁案件中是一种手段吗?

摘要: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确实是目前征收方实施征收的一种手段。
“违章建筑”在拆迁案件中是一种手段吗?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确实是目前征收方实施征收的一种手段。很多情况下, 征收方会将无证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直接以各种借口撤销、收回被拆迁人的相关证件,再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达到快速拆迁不补偿或低补偿的目的。

而从法律上来讲,认定违法建筑必须具备以下法定程序:

(一)规划部门得知该建筑相关情况

要对违建进行查处,首先执法机关需要知道有这样一个建筑的存在,通常执法机关获取消息的渠道主要几个方式:1、群众举报;2、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3、其他机关通知;4、媒体曝光;5、其他。

(二)调查取证阶段

在执法机关得知该建筑的情况后,需要对该建筑作出认定,对于建筑是否属于违建的认定,首先要调查文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各项信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有与违建人的谈话记录,还要对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确认。整个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应该是有区、县一级的规划部门来负责。

(二)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

规划部门在调查工作完成以后,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作出该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同时此类认定的作出,也有着严格的程序,如果是由向镇政府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要把资料报给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分为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两种,违法程序的,限期改正并罚款即可;而属于实体违法的建筑,要由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在《责令限拆违建决定书》作出前,规划部门要作出《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还要告诉行政相对人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拆决定书后,许多工作人员以为已经万事大吉了,甚至会在《决定》发出后不久,便组织人将违建拆除了,他们认为,反正都已经作出《限拆决定》了,还有什么可等的。

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给相对人附加义务和权利的行为有一个权利的救济期,目的以保证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也是为了保护百姓的权益。

(四)文书的送达

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或政府现在要将文书送达相对人,行政机关或政府送达给当事人时要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一同送达,同时要对送达的日期进行记录,因为送达涉及诉讼时效等相关情况,所以送达问题不可忽视。

《责令限拆决定书》送达后,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从收到该决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对该决定不服,60天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要提醒的一点是,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政府人员在送达时,你拒绝签收或者躲起来就万事大吉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的、不签收的,工作人员在回执单上签字后,注明当事人拒签,然后将文书张贴在违建的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记录,再找当地邻居或者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见证,即视为送达,这是法律为了避免行政相对人通过“流氓”手段,来规避处罚。至此,只要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履行了送达义务,救济期就开始起算了,当救济期经过后,房子被拆了就来不及了。

近年来,随着二线、三线城市房价高启,政府部门卖地的热情也日益高涨,有的政府对于比较难拆的房子,采取了迂回拆迁的策略,好好地房子,突然就“被违建”了,这时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当碰到自己的房子被确认为违建的时候,先不要着急,把自己的情况对照文章仔细分析一下,如果认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没有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那么对被拆迁人来说,就迎来了一个良好的维权契机,即通过法律手段来固定对方的违法之处,进而提高谈判的筹码,最终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共性和特性,本篇文章旨在帮助大家在面临问题是切莫慌乱,建议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还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己盲目操作造成损失或是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在明律所多年以来经办了大量的违法建筑拆除案件,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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