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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说法」违建处置中的3个矛盾点,把握好了就不会被白拆!

摘要: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

导读: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在征收维权实践中,“违法建筑”可能是最令被征收人心惊胆战的词汇了。原因就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中的“违建不补”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眼看着自己居住、生活10年甚至20年的房屋因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而面临被“白拆”的结局,的确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承受得了的。那么今天,我们来提示大家违建处置中的3个重要的矛盾点,被征收人如能把握好了,房屋就可能逃脱被白拆的厄运。




矛盾点之一:究竟能否直接行政拆迁?


众所周知,违建处置的最大杀伤力就在于其最终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拆迁作为终结的,这与合法建筑的司法拆迁程序显然不同,缺少一个司法审查的过程。但即便如此,所谓“违建”也绝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就能直接拆迁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只有在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这一文书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前提下,城管、规划等行政机关才有权直接实施行政拆迁。一旦当事人在救济期限内提起了相应的程序,那么行政拆迁就被按下了暂停键,而需要等待法院司法审查的最终结果出来后再行定夺。实践中比比皆是的那种限拆通知作出后三五天就拆迁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遭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也是难逃的法律后果。


矛盾点之二:是否履行催告义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作出后,拆迁行为实施前,行政机关还需要做什么才能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呢?最重要的程序性步骤就是催告。《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等事项。故此,催告是拆除违建的法定必经程序,不容省略。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强制法》比较新,而一些地方适用的拆除违建地方性规定较陈旧,结果出现了催告这一规定被直接跳过的现象,这无疑是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侵害。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出发,在拆除违建时都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不催告就拆迁的习惯,还是要尽快改改的。


矛盾点之三:相关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法律意义上的依法送达和通常理解的“张贴”“报纸上发启事”有很大差别。实践中,地方政府或是直接将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催告文书直接张贴在当事人的房门、外墙上就走,或是在当地报纸最中间的“骑缝栏”处发布“寻物启事”一样的所谓拆迁公告,却完全不顾当事人是否能够找到,能否适用直接送达等问题,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草率做法。送达行政文书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4-92条的规定进行,不得打任何折扣。一旦涉案文书未依法送达,其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救济期限也不会经过。此种情形下的拆迁,也注定是违法的。


我们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于“以拆违促拆迁”这类情形下的违建认定,被征收人一定要勇于维权,因为相当一部分所谓违建房屋事实上都是“被违建”,其在实体上根本不违法。既然不违法,那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是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了。


这是今天的《在明说法》,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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