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在因修路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中,补偿安置未落实就强行动工占地、铲除青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未断绝。每每遭遇这种情势,被征地农民首先想到的除了报警,就是亲自出马阻止施工,用身体挡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前的情景比比皆是。那么,这种“自力救济”行为究竟合法吗?应否被给予行政处罚呢?法院对此类纠纷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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