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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建决定被撤,房屋却遭“依法征拆”?究竟谁违法了?

摘要:据媒体华商连线1月14日报道,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兴隆山社区胜利组13日上午发生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案件。居民吴某某于2010年自行建造的房屋被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然而当事人的家人
限期拆除违建决定被撤,房屋却遭“依法征拆”?究竟谁违法了?

据媒体华商连线1月14日报道,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兴隆山社区胜利组13日上午发生一起强制拆除房屋案件。居民吴某某于2010年自行建造的房屋被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然而当事人的家人却向媒体反映,2019年10月株洲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当地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涉案房屋应当按征收补偿程序处置,不应适用拆违程序。想不到,当地政府仍然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不仅如此,同日,“株洲发布”还刊载了《云龙:依法征拆 促项目发展》报道,将13日发生的上述拆除行为定性为“依法征拆”。

限期拆除违建决定被撤,房屋却遭“依法征拆”?究竟谁违法了?

这起看上去信息有些矛盾的强拆案件究竟有着怎样的真相呢?究竟是吴某某及其家人搞违法建设,还是地方政府涉嫌违法强拆呢?


在明律师仅依据现有的两篇新闻报道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够轻松查到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2019)湘02行终260号《行政判决书》,就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限拆决定被撤,拆违程序走不通。鉴于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经被中院终审判决撤销,若有关部门并未再度作出违建认定、处置文书,则无法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更无权对涉案房屋按照拆违程序实施强拆。


简言之,拆违的前提就是要有合法有效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前面的步骤被撤了,后面的步骤自然不能依法推进。


2.从媒体报道和官方发布的信息看,吴某某户系“二次拆迁户”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当地应通过征拆程序而不是拆违程序处置涉案房屋。


“株洲发布”的报道中通篇未提及涉案房屋系“违建”,且明确指出“本次被拆除房屋位于xxx项目红线范围内,未办理合法产权手续,户主提出了房屋要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要按现行人口全部进行安置等不符合相关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的诉求”。


上述内容与媒体报道中吴某某家人邓女士介绍的情况基本吻合——2019年5月底,云龙示范区拆迁部门和邓女士家协商拆迁赔偿事宜。“拆迁人员说,我家的房子无产权证,是违法建筑,只能按无证房补偿。”


仅从报道的标题上也能看出,当地政府是“依法征拆”而非“依法拆违”。


综上可知,涉案房屋确实系被拆迁房屋,当地也希望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因无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无法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遂另辟蹊径采取了疑似“以拆违替代征收”的做法。


而这样的操作,已经被株洲中院在前述裁判中明确予以否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涉案房屋位于2018年度第六批次地块一项目征地范围内,且征收已进入房屋补偿阶段,该项目征收部门对上诉人的房屋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而不是另外单独实施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责令拆除。


显然,被上诉人的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


被上诉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中关于不得逼迫搬迁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在明律师认为,株洲中院的上诉裁判理由一针见血、直截了当,既符合案件事实又有明确的征拆法律、政策支持,是对征拆领域长期存在的“以拆违形式逼迫拆迁”乱象的无情揭露和有力批判,值得广大被拆迁人为之点赞!


3.征拆行为究竟是否“依法”?看有没有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综合前述分析,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依法通过拆违程序拆除涉案房屋,那么其就只能老老实实走法定的征拆程序。


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征收方拆除房屋的唯一合法路径。如果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征拆行为就可能是依法开展的;如果没有,那么征拆行为将是百分之百违法的!


4.吴某某户的涉案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未经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罚,任何人都不得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由“推断”其为违建。


固然《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涉案房屋建造于2010年。但并不能据此得出在村内自建房屋一定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结论。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无证房屋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其过错并不一定能够归责到农户头上。


具体到本案的房屋而言,事实上地方政府从一开始就是想依据方案给其一定数额的补偿的,并没有将涉案房屋定性成违建。说明涉案房屋虽然处于无证状态,但政府一开始也是认可其可以获得补偿的。而且后来的“违建风波”也因株洲中院的终审裁判而有了结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析是建立在前述两份报道和本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的,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地方政府宣称的“依法征拆”确实存在重大疑问,亟待其通过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予以澄清。若其拆除行为并未获得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国家赔偿。


在拆迁领域法治环境持续向好的2021年,我们和广大被拆迁人一样,实在不希望看到更多这样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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