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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就能肆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摘要:导读:实践中,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无异议的前提下,相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一般来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代表被征收人同意对房屋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就能肆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导读:实践中,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无异议的前提下,相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一般来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代表被征收人同意对房屋的征收及补偿。那么问题来了,签订补偿协议,房子就任由征收方摆布了吗?如果遇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还能寻求救济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将为大家解答疑惑。

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征收方如果在未履行该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还能就此违法强拆行为行使救济权利吗?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仍然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否会丧失原告主体资格?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就此违法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并且就此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就能肆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范围:

1.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代表的是被征收人同意自己的房屋被合法征收,并就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搬迁损失、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事项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仅包括征收行为合法的前提下获得的补偿,对于征收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在补偿协议之内。

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因违法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的损失,被征收人可依法获得赔偿。被征收人因房屋被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利益是独立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利益之外的,因此,获得该赔偿利益的救济权利并不会因补偿协议的签订而丧失。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签约后与违法强拆行为之间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该违法强拆行为。

据此,笔者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点:

1.签了补偿协议不代表征收方能肆意/立刻拆房子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肆意进行拆除。拆除的前提是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

在这些都没有落实之前就拆除房屋,就会构成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此行为起诉并请求赔偿。

2.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对违法强拆的诉权并未丧失

签署补偿协议代表的是对合法内容的同意、对合法征收及相关补偿事项的同意,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并因此遭受了损失,被征收人获得的是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与因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请求权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3.协议内容要看清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补偿协议中是否有诸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约定。如果有,这里提醒大家不要签,以免丧失就相关违法行政行为行使救济的权利。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补偿协议后以违法强拆为由提起的诉讼,应为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有些法院会以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将针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的诉讼归为民事诉讼。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因此遭受了损失的,提起的诉讼当然属于行政诉讼,补偿协议也并未涉及有关违法强拆或赔偿的任何内容。如果起诉后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最高法相关裁判所确立的观点,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已经腾空并交出了房屋,则一般认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强拆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基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行为本身的认同,其也可能丧失对征收决定或者行为实施救济的权利。故此,谨慎签订补偿协议,争取做到“落笔无悔”,是永远不变的重要权利救济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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