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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胜诉:朝着清代的不可移动文物下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四川高院胜诉:朝着清代的不可移动文物下征收决定?确认违法!

清代中期所建的穿斗式木结构四合院院落竟被划入当地“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面临被通过征收程序拆除的前景。房屋的产权人朱先生无奈之下申请西昌市文物管理所派专家对涉案民宅进行了认定,最终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那么,房屋征收决定还会继续执行下去吗?一心想保住老宅子而自始至终未提补偿数额条件的朱先生又能否得偿所愿呢?

 

【基本案情:文化名城保护提升竟要拆除清代中期民居】

2017122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建昌古城,推动旧城复兴,重塑历史文化风韵,作出《关于公布古城河东片区重点项目建设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于201831日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朱先生的老宅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得知自己居住的百年老宅将面临征收拆迁,对古建饱含深情的朱先生深感不解——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吗?难道要拆除真的古建去建假的“古董”?为了保住自家的老宅,朱先生旋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未支持朱先生的诉求,认定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作出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指导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誓为自家老宅的存续竭尽全力。

 

【胜诉:征收文物古建,和文保有关联!】

这一次,朱先生在征询了律师的建议后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申请了文物鉴定。202059日,西昌市文物管理所派出专家组对涉案老宅进行了现场认定。

认定中专家指出,该宅始建于清代中期,为穿斗式木结构四合院建筑,小青瓦覆面,占地面积150平方米。

该建筑墙体虽作过改造,但基本框架完好,有保护价值。其木雕、窗花、装板、楼板等艺术价值较高,做工讲究,反应(映)了西昌清代的建筑文化,具有典型川滇结合部的地域特征。

最终,专家组出具了《关于认定老城区xx72号民宅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认定涉案老宅系符合国家文物局相关标准的不可移动文物。

拿到这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朱先生和陈丽芳律师无不深感欣慰,喜极而泣。陈丽芳律师随即整理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文物保护价值、涉案项目拟对该街区进行商业、旅馆和娱乐用地开发的意图及当地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大量问题,同时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性要求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

然而西昌市政府在二审答辩中竟称“上诉人提出应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征收决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难道征收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真的仅凭大多数被征收人签约同意就能认定吗?文物古建保护难道不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吗?陈丽芳律师对市政府的答辩意见显然无法认可和接受。

《文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据此,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迁建或者拆除必须经过严格的文物保护审批程序,而不能仅仅凭借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就对其实施拆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收行为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调整,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重点项目”已经过西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相关的规划备案手续,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本案征收决定确有必要。

且本案中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重点项目缺乏立项批复,市政府也未举证证明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征收条件尚不具备。

同时,涉案征收决定还存在作出程序多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

20206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行终28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确认西昌市人民政府于201831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西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陈丽芳律师表示,目前当事人还在与征收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希望地方政府能够站在文物古建保护的高度上重新审视对涉案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对涉案历史文化街区的提升规划,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真正值得骄傲的当地文化印记。

 

【律师建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不应迷信“拆旧建新”】

陈丽芳律师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对文物古建集中的街区进行重新规划并适度发展旅游等产业无疑值得支持和鼓励,也是诸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的好办法。

但必须强调的是,诸如本案中的清代中期传统民居院落恰恰是当地实现上述发展目标的最基础保障和最宝贵资源,没了真正的老物件,指望“翻建”的仿古建筑吸引游客和投资,无异于与虎谋皮,南辕北辙。

事实上,在北京市等文物古建保护意识较强的文化中心城市中,“拆旧建新”“拆真建假”的发展思路早已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通过以加固修缮等“微改造”形式实行的“街区提升改造”,譬如北京市正在推行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项目,就实现了不拆旧物的基本改造原则。

显然,将保存状况尚好的文物古建拆除将会导致不可再生资源的消亡,这是再好的街区改造提升方案、再丰厚的征收拆迁补偿也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这样的操作思路不仅落后,而且愚昧,这样的行政行为更将难以经得起历史和时代的检验。

简言之,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将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科学的提升改造项目民众也理应支持,但“拆旧建新”的旧路子绝对到了应当被彻底抛弃的时候了,我们正与本案当事人一道以行政法治的名义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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