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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几种情况下,起诉也未必能阻止强拆!

摘要:​ 我们此前提到过,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产生暂时阻滞强拆推进的效果。但是,起诉不是万能的,更不是专门用来“暂停”强拆的。在征收
警惕!这几种情况下,起诉也未必能阻止强拆!

    我们此前提到过,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产生暂时阻滞强拆推进的效果。但是,起诉不是万能的,更不是专门用来“暂停”强拆的。在征收拆迁中的一些特定情形下,提起诉讼仍然难以有效阻滞强拆,而更多的只能在强拆的是非曲直、是否需要赔偿等问题上分辨一二。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几种值得高度警惕强拆随时发生的情况。

 

【情形一:督促解危通知书】

“解危排险”在近年的实践中与征地拆迁往往高度相关,且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裁判中,观点似乎又发生了些许调整——对已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解危排险不再被一概视为“行政目的不当”,在有地方性规定为依据的前提下二者开始被允许同时存在。

也就是说,单凭“以拆危促拆迁”的说法有时是难以撼动拆危行为的合法性的。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对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起诉并不能产生阻却强拆行为的效果。

譬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其第2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综上,在这一事关危房处置的地方性法规中,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被赋予了较多的强制性权力,可以针对危险房屋进行一系列的强有力处置。而被拆迁人对此的救济途径却并无直接的规定。

故此,一旦被拆迁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即是给被拆迁人敲响了强拆的警钟。尽管法律层面上的“组织人员撤离”和强制拆除并非一回事,但实践中由此引发的强拆事件仍然为数不少。督促解危通知书能诉当然要诉,但想着仅凭这一诉讼就阻挡住强拆,并没有那么简单。

 

【情形二: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在征收拆迁程序中被拆迁人可提起诉讼的“点”并不少,但绝非提起任一诉讼都能产生阻滞强拆推进的效果。

譬如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等行为提起诉讼,在裁决结果出炉前并不能令拆迁行为停滞不前。而一个诉讼往往要经历半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征收方完全有可能进一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此时请大家谨记,一定要跟进起诉后面的文书,不要认为诉了一个就管全部,从而错失对牵涉补偿安置条件问题最重要行为的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权利的最有效途径。

 

【情形三:防洪、河道管理领域的“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

在征地拆迁中涉及防洪、河道管理的案件近年来也有增多的趋势。且无论是否涉及拆迁,这类案件中涉案建筑被强拆的几率都是较高的,盖因防洪、河道管理所牵涉的重大公共利益所在。

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河道管理条例》对此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尽管《条例》第46条规定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在15日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情况下河道主管机关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处罚决定主要是指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内容,并不包含前述“强行清除”。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第3条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防洪、河道管理领域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很可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那么清除所谓“障碍物”也就很难因当事人的起诉而暂停下来。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上述分析并不意味着在出现此类情形时的强拆都是合法的,而仅是站在被拆迁人角度就起诉从实质上能否阻滞强拆而做的分析判断。被拆迁人要牢记的原则是,该诉的一定要诉,管不管用存在很多变数,但你不诉强拆很快到来就是大概率的事件。专业律师的介入将会从实体层面调查核实证据,弄清涉案建筑究竟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建造于河道、行蓄洪区内,是否属于鉴定报告中指出的D级危房,以及造成其系危房的原因。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比“阻滞强拆”更为重要的事情。(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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