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于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以往,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蔑视法院权威,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置之不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将对行政机关的按日罚款修改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罚款,同时增加了公告和拘留这两项措施,将会有力的对执行难现象形成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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