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方案”的影响力无疑是最重大的。因为它会直接牵涉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直接关乎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但是,仅仅有“方案”还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简单粗暴地用一份“方案”来推动全部征收进程,那将可能是赤裸裸的土地违法。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为大家介绍伴随着方案出台前后所必须要有的两个公告。没有它们,方案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不具有合法性。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法定的补偿标准大家都十分清楚,那就是590号令所规定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让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标准。从现行的标准来看,主要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格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这样的标准往往不能满足被征收人今后的生产生活需求,我们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解释过为何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虽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权力下放了,但是法律仍然规定了重要的实施步骤。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办法》第十四条对此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
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上述两项救济权行使的关键在于被征收人在征地行为明显不合法的情况下切勿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项。一旦被征收人签了协议、领了钱,再想强调征收土地行为本身违法进而将协议撤掉是存在现实层面的巨大障碍的。这里我们不去谈法律层面的是非曲直,反而希望大家能记住一个老百姓都能明白的理儿:签了字、拿了钱就等于你“认”了,如果瞅准了它违法,那咱就坚决不认,坚决去依法复议、诉讼、申请查处。
同时,如果在农村遭遇征收拆迁,对于村里或者各级政府张贴的文件一定要及时阅读、拍照保存,同时注意有关提异议、提意见、申请听证等内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提出意见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保存好提过意见的相关证据。口头提出的,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以便拆迁律师
介入后能够取得更多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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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8019-299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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