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高检对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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