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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拆迁案例:承诺的协商变拆迁令!律师助力企业谈判桌前迎房屋拆迁补偿

摘要:导读:朱先生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县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其屋后搭建厂房进行水果收购及初加工,并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起,政府启动征收。
湖南省企业拆迁案例:承诺的协商变拆迁令!律师助力企业谈判桌前迎房屋拆迁补偿

导读:湖南张家界一年四季都有美景,却只有雪景是特殊的。雪后的张家界是银装素裹、雪白如画,参差错落的山石在雪中另有一番凌厉的气势,洁白的雪遮不住勃发的英姿,盖不住摄人心魄的魅力。然而,雪景很美,却不利出行。朱先生的厂房在这样的一个冬季里面临拆迁进逼……


【案情简介:协商变拆迁令】


朱先生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县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其屋后搭建厂房进行水果收购及初加工,并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起,政府启动征收。因经营场地问题得不到解决,朱先生迟迟未能与当地国土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2017年6月26日,县国土局针对朱先生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朱先生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责令交地决定,并声称会组织朱先生协调补偿安置事宜。朱先生信以为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苦等着国土局找其协商。未曾想2018年1月25日等到的却是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县国土局已经申请法院拆迁,1月29日上午进行拆迁前的听证会!


此时距听证已经不足一周时间,朱先生慌了神。经人介绍,他联系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并于1月26日晚间最终决定委托,而此时距离听证仅剩周六日两天时间,这意味着朱先生无法向人民法院索取对方申请执行的证据材料,律师也无法提前作出有针对性的专门准备。一切就得靠律师的当庭阅卷和随机应变,这极其考验律师的知识储备和应变能力。


【律师办案:执行与协商的抉择】


一、首场听证,人在囧途


天公并不作美,从2018年1月22日起,我国迎来了影响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低温雨雪天气,朱先生所在的湖南省影响尤甚。


谢瑞青律师原计划1月28日晚乘坐北京直飞张家界的夜间航班,然而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发现夜间张家界高速结冰封路,仅剩的一条山路,雪天夜间行车极其危险,于是立即否决了这个方案(事后也庆幸,这趟航班因天气原因而被取消了)。


在确定从长沙转车再由当事人车接的方案后,从28日凌晨4点半出发,因暴雪原因,期间经历了三次航班取消。谢律师果断改乘高铁,结果高铁晚点5个小时,凌晨黑车漫天要价,在半冰半雪的公路上奔驰……29日上午9点半到达当地县法院,历时29个小时,期间只在候车室睡了不到两小时。虽然当事人尚未正式委托,但只因对当事人的一句承诺:“我会尽全力赶到法院为你出庭!” 律师在历经各种辛酸后仍坚持了下来。


相比在途的窘状,听证过程对于有着8年法律工作经验、5年征地拆迁实务经验的代理律师而言就顺利得多了。


二、果断出击,力争中止执行程序


考虑到本案已经处在执行阶段的紧迫性,如何依法中止执行程序,为协商补偿事宜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是解决本次问题的关键。


为此,在本次听证后,代理律师立即决定从三个方面入手:针对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县国土局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针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受理了征地批复案的复议申请,当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诉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案。


依据上述三个方面的程序以及省政府和市中院的受理文书,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县法院递交了中止执行程序的申请,理由是上述征地批复行为、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行为、签订征收土地协议行为是县国土局申请执行的依据,针对这些行为的诉讼或复议尚处在人民法院或有权政府审理过程中。因此,执行程序应当先中止,等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三、形势迎来转机,法院组织协商


当事人提起中止执行申请后,县法院一方面立即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另一方面又开始组织县国土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


对于法院胡萝卜(组织协商)加大棒(准予执行)的方式,代理律师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应。一方面针对县法院违法准予执行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另一方面,指导朱先生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积极参与协商沟通。


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补偿协议,除原先的两套安置房补偿外,县国土局另行提供场地供委托人继续经营水果加工,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说法:论协商与维权的关系】


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毛泽东同志曾强调:不斗争就搞不好联合,搞不好团结。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当时的党中央也确定了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贯彻“又联合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的原则,有效地维护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相对稳定。


虽然征迁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在维权思路上,仍然可以参考借鉴我党的上述思想论述,即既要坚持协商,也要坚持法律维权,两者缺一不可。


协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补偿问题。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由于土地性质的限制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法院判决的补偿数额往往依据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作出。既然当事人走到了诉讼的地步,基本是对补偿方案不满,在此情况下仍按照补偿方案下判决,当事人的争议并没有解决,也失去了维权的意义。此外,即使是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往往也因评估机构单方选定、评估标准偏低等原因产生争议,法院对此却不加以实质审查,直接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导致补偿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相对法院判决而言,协商具有更大的裁量空间,实践经验来看,协商出来的补偿往往会比判决的高。


法律维权是为了更好地协商。征收部门每天上门谈补偿、谈条件,那不叫协商,那是拆迁宣讲队在做思想工作。当事人每天上指挥部堵门,要求提高补偿,那也不是协商,那是求人办事。有效的协商应该是双方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和足够的诚意进行沟通。通过法律维权,尽可能地用法律方式保住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作为维权的基础,从各个方面查找征收行为中的违法点并提起相应程序促使其纠正违法、重视当事人的补偿事宜,并在维权过程中有效地彰显当事人维权的能力和决心,从而挫败部分征收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逼迁手段或形式合法的手段迫使当事人签字的图谋,促使其通过协商来解决补偿问题。


本案就是很典型的案例。当事人在自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承诺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在当事人超出法定期限没有提起诉讼,相关人员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诉权,没有了法律维权的资本后,就把协商解决补偿的问题搁置一旁,采取了最强硬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当代理律师在拆迁听证以及诉县政府补偿方案批复案件中指出其征收中存在的多处违法,当代理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并将相关违法问题向市中院反映后,县法院以及国土局终于重视起当事人的问题,多次主动组织与当事人的协商并最终解决了补偿问题。


总之,协商是解决征迁补偿问题的最好方式,而用法律方式进行维权,则是为了更好地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没有有效法律维权的支撑,协商只能是一种一厢情愿。正所谓“以斗争求协商则协商存,以退让求协商则协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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