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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迁承包土地合法吗,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把土地承包他人合法吗

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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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迁承包土地合法吗,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把土地承包他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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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迁承包土地合法吗,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把土地承包他人合法吗

一、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把土地承包他人合法吗

村委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这一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具体来说,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即承包集体土地,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该行为可能无效。

2)合法程序与违法后果

1. 合法程序:土地承包应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商讨并通过土地承包方案,再由村委会成员开会决定具体事宜,并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向县国土部门报批。

2. 违法后果: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承包土地,不仅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村民有权向乡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可能包括撤销非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法律追究。

3)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尽管一般情况下未经村民同意的土地承包是违法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如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且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说明情况。或者村民通过合法方式提前授予了村委会在一定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但这些例外情形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支持。

二、村委会有权承包村民土地吗?

村委会是没有权征用土地的,所以村委会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村委会应该与村民协商,将土地出租给村委会,而不是征用。无论是土地管理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规定村委会有征收、征用土地的权利,所以村委会征用村民承包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拒绝村委会征用土地。

1)农村妇女离婚后,能带走承包地吗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发纠纷。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这些特定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当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作出这样一条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城市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承包方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两头获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会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结果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换言之,当妇女结婚后在婆家娘家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论是娘家村委会还是婆家村委会都有权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义务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选择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实际上是为了防止村委会“强好民意”违法强行收地。

第五,承包户是“绝户”的。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因为迁出、死亡等原因导致户中没有成员时,实际上就是“绝户”,此情况下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发包。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会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2)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都有哪些

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身份合法。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权,其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家庭。

2、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承包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给土地带来永久性伤害。

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合法。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有以下步骤: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的原因是:

1.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

3.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4.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怎样才是合法的?

(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二)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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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村民拆迁承包土地合法吗现在,村民拆迁补偿

内容投稿:郑奕莉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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