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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纱窗补偿吗,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需要换吗

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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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纱窗补偿吗,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需要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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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纱窗补偿吗,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需要换吗

一、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需要换吗

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是否需要更换,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包括窗户现状、居住需求、安全因素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等。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基于安置协议约定的判断

1. 协议内容的重要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 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窗户状况或装修标准等内容,且未提及窗户需要更换,则被征收人通常应按照协议约定接收房屋,无权单方面要求更换窗户。

2. 协议变更的可能性

▷ 若被征收人认为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居住安全标准,且该问题在协议签订时并未明确或被隐瞒,可尝试与征收部门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包括要求更换窗户。

▷ 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窗户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如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等。

2)基于窗户现状及安全因素的判断

1. 窗户质量问题的认定

▷ 若安置房高楼层的窗户存在开裂、变形、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或居住安全,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交付时应符合基本的居住安全标准,包括窗户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性。

2. 安全隐患的排除

▷ 若窗户存在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如固定不牢、玻璃易碎等,被征收人应立即向征收部门报告,并要求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 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要求更换至安全的房屋。

3)基于居住需求及实际使用的判断

1. 居住需求的合理性

▷ 若被征收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对窗户有特殊需求,如需要易于开启的窗户以便通风,或需要防蚊虫的纱窗等,可向征收部门提出合理需求。

▷ 征收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对窗户进行适当调整或更换。

2. 实际使用的便利性

▷ 若高楼层的窗户设计不合理,如开启方向影响室内布局、窗户尺寸过小影响采光等,被征收人可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方案。

▷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探讨是否通过更换窗户、调整室内布局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4)基于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的判断

1. 法律法规的保障

▷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直接涉及窗户更换问题,但该条例强调了被征收人在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保障。

▷ 被征收人可依据该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政策支持的利用

▷ 地方政府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如提供装修补贴、允许自行装修等。

▷ 被征收人应关注当地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并利用相关政策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二、政府改造要拆防盗窗合理吗

法律分析:

政府改造要拆防盗窗是合理的,可以买套筒,拆膨胀螺丝,将螺母卸下,用钳子拔出螺栓便可。拔出来的时候,要一定技巧,先把中间的螺杆往里敲回一点,然后用一把尖嘴钳夹住外面的套,墙里面那个,用力拨出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

搬迁费每次500元。

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

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

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

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

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

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

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

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

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

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

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

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

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

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

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玉林市鸿德玻璃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鸿德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20)桂09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实际更换钢化玻璃进行清点确认,故无法认定被上诉人更换的钢化玻璃全部是上诉人供应给其的钢化玻璃,也无法确认其所更换出来的玻璃全部是不合格或损坏的玻璃,被上诉人自行更换时也没有通知上诉人,也没有留存更换出来的玻璃,因此正确的确认损失的方法如下:

1、首先确认富林双泉雅苑一期1#、2#、3#、4#楼的商品房铝金窗安装的总面积数是否是只有5600平方。

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玉林市鸿德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某更换玻璃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清理费等费用109026.1元,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玉林市鸿德玻璃有限公司支付朱某某更换的玻璃费用165171.15元。

王某某、刘某某满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刘某某满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被上诉人承担。

停工后,被上诉人指派主管拆迁公司经理万某某与四户协商,经过多次协商被上诉人同意将四户房屋收买,最后形成的这份《棚户区旧房改造协议书》,由于《棚户区旧房改造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与金水湾北区建楼所占用的各户拆迁时形成的格式合同,上诉人看后对格式条款中甲方即被上诉人交房时间和乙方搬迁时间不认可,为了保证乙方合法权益,要求甲方交房时乙方全部搬迁完毕,被上诉人主管拆迁的经理万某某同意,并由其手写将“半个月内”划掉,后改为“甲方交房时”同时其将“于甲方拆除及勘探、设计”用横线划掉。

葫芦岛市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王某某、刘某某满金水湾北区2号楼12层楼四户,总面积为418.9平方米的楼房,葫芦岛市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刘某某满不足安置楼房面积的差价款63,3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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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窗帘赔偿吗,纱窗拆除套什么定额

内容投稿:尤成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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