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包出去的承包地长期撂荒是否能解除合同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具体情形分析: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若土地经营权人(即转包人)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且给土地造成了严重损害或破坏了土地生态环境,此时发包方在承包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合同解除的主体与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是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而非承包方或土地经营权人。同时,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赔偿责任: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在合同解除后,土地经营权人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发包方而言,若遇到土地经营权人长期撂荒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土地闲置的照片、视频等,以便在必要时证明土地经营权人的违约行为。
▷ 在决定解除合同前,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合理的期限,要求其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若承包方未能在该期限内采取行动,发包方则可依法要求终止合同。
▷ 对于土地经营权人而言,应避免长期撂荒土地,以免触犯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包出去的承包地若长期撂荒,且满足特定条件,发包方是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考虑可能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耕地撂荒行为有处罚措施。具体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我国将农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耕地撂荒行为,有以下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
针对耕地撂荒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户和个人非法征收、占用或者损毁农田水利设施,破坏防护林、林网、草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进行修缮、重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民事赔偿:
若耕地撂荒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三、刑事责任:
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耕地质量的耕地撂荒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何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管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同时,社会各方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和行动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保护耕地是关系到我国农业和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耕地保护的立法和监管,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众也应该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相关活动中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不得发生虽未造成破坏但有可能妨碍耕地利用的行为。违反本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能不能解除合同。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没有开发利用土地,对土地进行闲置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能不能解除承包合同。
并且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甘肃天嘉养殖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石徐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天嘉养殖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以经营养殖业为用途而承租涉案土地以来,不存在抛荒撂荒情形,上诉人承租土地的用途是为了养殖,而非用于耕种,且承租后也兴建了用于养殖的基础设施,不能因为上诉人未在土地上耕种就认定上诉人撂荒抛荒,一审法院以撂荒抛荒为由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甘肃天嘉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人民政府、潘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4年5月9日签订的《巴格托拉克乡机关土地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合同项下的760亩土地;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巴格托拉克乡机关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将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卡尔库杰克村境内的760亩土地发包给被告种植,承包期限为50年,被告违法经营的原告有权解除承包合同,被告不按时交纳水费等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解除原告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潘某某于2004年5月9日签订的《巴格托拉克乡机关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阿瓦提县巴格托格拉克乡人民政府合同项下760亩土地,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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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撂荒地可不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呢,撂荒耕地是否可以依法收回
内容投稿:谈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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