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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家庭民事纠纷,拆迁款分配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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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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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家庭民事纠纷,拆迁款分配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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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家庭民事纠纷,拆迁款分配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一、拆迁款分配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拆迁款分配中常见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家庭内部继承纠纷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有明确顺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拆迁款若涉及遗产继承,易在家庭成员间产生纠纷,尤其是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或继承关系复杂时。

2. 纠纷情形:例如,被拆迁人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能就拆迁款的分配产生争议,特别是当部分继承人认为自身应得份额被侵占时。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

1.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 纠纷情形:在农村拆迁中,对于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常引发纠纷,如外嫁女、入赘婿、大学生等群体的成员资格问题,直接影响其拆迁款的分配权益。

3)补偿协议履行纠纷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 纠纷情形: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可能因拆迁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未提供安置房或未按约定进行产权调换等产生纠纷。

4)补偿标准与范围纠纷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2. 纠纷情形:被拆迁方可能认为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或未对所有应补偿项目(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从而引发纠纷。

二、政府欠拆迁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人,政府征收土地的,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款家庭纠纷怎么办

家庭有纠纷拆迁可以选择协商或诉讼等相关方式解决。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姚某某1等与徐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姚某某1、倪某某、姚某某2、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集体联动奖250,000元(人民币,下同)。

上述宅基地房屋拆迁时,四原告和被继承人姚某某5、被告徐某某均为被安置人,获配的四套房屋及获得的补偿款四十余万元,家庭已经分配完毕没有争议。

被继承人姚某某5名下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入金额350,000元)由原告姚某某1、倪某某分得其中的70,000元,由原告姚某某2、奚某某分得其中的105,000元,由被告徐某某分得其中的175,000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姚某某1、倪某某、姚某某2、奚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某1、倪某某、姚某某2、奚某某负担1,637.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637.50元。

胡某某等与胡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157弄21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动迁款6,767,509元,两原告要求取得包括居困部分在内的金额共计366万元,两原告之间无需法院分配。

从原告胡某某的陈述也可见胡某某确实住在大房间,但实际胡某某一家在系争房屋附近的租赁房屋内居住,目的是为了享受廉租房补贴,而非因为居住困难。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157弄21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征收补偿款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桂得2,547,509元,由原告胡某某、胡某某、彭修萍、陈某某、陈某某得2,54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得500,000元,由被告胡某某、胡某某得1,180,000元,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某某、赵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拆迁房屋实际价值为189,760元,赵某某所交房款104463.56元是其垫付款,是其借给张某某的借款,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为赵某某的出资是错误的。

变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4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案涉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西十二里村安置区160平方米楼房6-5号(案涉房屋的装修及加盖的偏房除外)归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共有,共有份额为上诉人张某某占56.27%(张某某个人份额26.22%,一审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2350元,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1201元,由原审被告赵某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各负担156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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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家庭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房屋拆迁家庭纠纷

内容投稿:安美菲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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