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抵债,但这一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原则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禁止将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其他形式的债务清偿或转让以抵债。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合法的流转程序和是否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
2.原则: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的条件
1. 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合法取得,且流转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包方同意与备案:流转行为需经发包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是可以抵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直接用于抵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虽然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以其抵债存在限制。
一方面,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抵偿债务,可能会使农民失去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违背了土地承包制度设立的初衷。
另一方面,若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如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等。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前提下,可通过合法的流转方式,如转包、出租等,将流转收益用于偿债,但并非直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
✎周某某、周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和被告齐庄村委会签订的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二轮承包时就获得案涉土地经营权,2015年12月28日,涟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对此作出了确认,同时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文书也确认了原告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确认被告涟水县石湖镇齐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周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0日、2016年2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的两份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有关地块名称为大路南(地块编码XXXXXXXXXXXXXXXXXX1、实测面积4亩)的部分无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马某某1、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闫关村民委员会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解除与李某某之间违法土地转包关系,将原告地块代码为01667的3.16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承包地使用费损失7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负担。
原、被告双方以法律禁止抵押的承包地设定抵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将该承包地交还给原告,并赔偿违法使用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闫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1返还位于固原市××区的3.16亩土地(地块代码为01667),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闫关村民委员会之间口头约定的土地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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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能抵债吗现在,土地承包权能抵押吗
内容投稿:孟煜翔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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