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土地转让是否需要村委会盖章,需根据土地类型及转让对象具体分析:
1)承包地转让
1. 内部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若转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转让合同,向村委会备案即可,无需村委会盖章同意。
2. 外部转让:若承包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和土地资源管理,通常需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可能需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2)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转让通常需经过村委会同意,以确保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的,也需经过村委会审核,同时受让方需满足无自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条件等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通常不被允许。
3)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备案与审批:无论何种转让,均需确保符合法定程序,如备案、审批等,以保障转让的合法性。
▷ 合同内容:土地转让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专业咨询:鉴于土地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流程的合规性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土地流转不需要村委会同意。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除转让土地承包权需要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方式土地承包流转只须报发包方备案即可,不需经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蔚×1、李×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蔚×1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74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而,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在仅有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账涂改、承包证上记载仅为收取土地税费用途,且村委会向土地的实际耕种者直接收取土地税费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土地转包(委托代耕),另一方主张土地转让,流转双方又无书面合同等证据佐证,发包方在诉讼中又不予明确认可,从而导致土地是转让还是转包(委托代耕)之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较重法律后果的一方即主张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先行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土地转让的主张不成立,进而采纳主张较轻法律后果一方即主张土地转包(委托代耕)关系的意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蔚×1负担。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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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经过村委吗怎么办,村民将土地转让要通过村里吗
内容投稿:汪海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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