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1)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前,当事人双方需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该协议是申请预告登记的基础。
2)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
1. 携带材料: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原件。
2.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携带至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
3)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1. 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这是预告登记的重要步骤。
2. 颁发预告登记证明:完成记载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作为预告登记完成的凭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上述流程,当事人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从而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
法律分析:
可以。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
若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给他人,在确权时,应依据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由受让方进行确权登记。转让双方需携带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受让方。
若转让不合法,比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等,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此时,原土地使用者仍为合法权利人,应按原登记情况确权。
若因此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定转让效力及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何某某、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即时办理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的预告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1日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由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负一层X号商铺,建筑面积20平方米,总价款为港币511280元。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何某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穗房预契字第X号《房地产预售契约》(预售房地产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负一层X号商铺)的预告登记,本案受理费9398.52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李某某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即时办理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的预告登记手续;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7年9月11日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原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负一层X号商铺,商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某某万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坐落: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负一层X号商铺)的预告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李某某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即时办理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的预告登记手续;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7年9月11日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原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第五层X号商铺,商铺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某某万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穗房预契字第××号《房地产预售契约》(坐落: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第五层X号商铺)的预告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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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后如何登记房产证,土地 转让
内容投稿:凤阳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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