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性质是可以改变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与审查
1. 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改变土地用途申请、计委立项文件、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地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2.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2)地籍部门办理
1. 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并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2. 组卷上报:改变土地用途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经主管局长审查,并经过局会审会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3. 通知发件:地籍管理部门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会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手续。
4.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改变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费标准与变更时限
1. 收费标准:对出让土地,需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后补交出让金。
2. 土地用途变更时限:从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如果是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经过更多程序,包括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评估等,最终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请注意,未按照上述规定和流程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可能会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因此,在进行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时,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法律分析: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就是土地用途。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企业需要依靠土地维持经营运转,一般来讲,土地属于国家公有,企业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当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或个体户等手中转移时,法律对这一方面规定也较为严格,那么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有哪些?有哪些具体的流程呢?下面小编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哪些?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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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内容投稿:章琬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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