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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农村土地流转违法吗,农村土地出租不走三资违法吗

仝永宽律师

仝永宽律师

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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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农村土地流转违法吗,农村土地出租不走三资违法吗

一、农村土地出租不走三资违法吗

农村土地出租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用途以及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出租的合法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意味着,如果农村土地被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设工厂、商业设施等,那么这种出租行为是违法的。

2. 如果是农民自己的承包地,是可以出租的。这种出租行为被视为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农村土地出租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表明,对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出租是合法的,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 出租集体土地还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出租行为符合集体利益,防止个别成员擅自出租土地。

3)农村土地出租的违法情形

1. 未经批准,非法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或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设住宅、商业设施等。

农村土地出租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用途、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以及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租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出租行为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出租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将构成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村委工程5万不招标违法吗

法律分析:

不违法。必须招标的是: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所以该工程不是必须招标,不公开也不是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龙某某、潘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龙某某和被告潘某某签订的《山庄土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60000元、租金27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2041039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余某某是同学朋友关系,余某某在得知原告夫妇有意在新丰县投资经营民宿后,找到原告谎称自己在黄陂村第十六组鹧鸪山段有一间好人家山庄,占地面积30亩,可以出租给原告经营民宿,并带领原告到现场查看,所谓的山庄只有一栋五间平房,一个鱼池,面积约30亩的土地,其又拿出自己与当地村民陈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以证明自己有该土地的经营权,并告知原告承租后即可在该土地上建房经营民宿,自己是新丰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好民宿经营项目的手续,原告信以为真,就打算高价与余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余某某又忽悠原告说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承包、转包土地是违法的,让原告与其内弟即被告潘某某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山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9年9月15日止,押金60000元,租金每年108000元,第三年起每年递增3%。

被告潘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某某合同押金、租金共87000元,案件受理费23824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21774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2050元。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国森天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03年3月19日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2006年7月1日签订的《的补充修改协议》及2008年12月12日签订的《\u003c土地经营承包合同\u003e之补充规定》;

2.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的全部土地及地上物腾退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03年3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土地经营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土地1483.8亩,用于优良树种培育及森林园艺旅游开发,四至为北至某路、东至某路、南至某村、西至某河。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某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国森天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某村经济合作社),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国森天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2006年7月1日签订的《的补充修改协议》及2008年12月12日签订的《\u003c土地经营承包合同\u003e之补充规定》无效。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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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忽悠农村土地流转违法吗怎么举报,农村土地流转太坑了

内容投稿:杨晨丹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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