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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吗,农村户口没有分到田地 土地征用有补偿吗

张琨律师

张琨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 土地征收

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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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吗,农村户口没有分到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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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吗,农村户口没有分到田地 土地征用有补偿吗

一、农村户口没有分到田地 土地征用有补偿吗

农村户口没有分到田地,土地征用时是否有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通常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1.土地补偿费的性质与分配原则

▷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使没有土地,也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 户口作为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 户口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农村户口人员没有分到田地,但只要其户口在村集体,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

3.特殊情况下的补偿分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若方案规定按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分配,无地农民可能获得较少或无补偿,但这不得剥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对于特定农户开垦的荒地等特殊情况的土地,若当初开垦时有相关补偿分配方式的约定,补偿分配可能会遵循该约定。

4.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 若农村户口人员认为自身应得的土地补偿费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申请政府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户口迁城镇户口是否享有农村拆迁补偿福利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如果你是城镇户口,但是父母留下的房产还是你的,如遇到拆迁,你可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起享受拆迁补偿款。但是也要注意,农村房屋拆迁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补偿,一方面是针对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该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拥有,如果你已经继承了父母的这一份遗产,那么这份补偿不管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获得。另一方面,如果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你是不能享受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农村户口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了有什么补偿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杨某某与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原告依法应获得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杨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苏某某与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原告依法应获得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却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苏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苏某某与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原告依法应获得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但被告却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兴县东成镇东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4500元给原告苏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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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户口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吗怎么办,户口在征地就有赔偿吗

内容投稿:唐颖然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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